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
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停止执行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第33号)要求,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移交云南省水利工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管理,为做好取消行政审批后的衔接工作,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水安监〔2011〕374号)、《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通知》(云水安监〔2015〕4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与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实行分类考核。
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参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第四条 云南省水利工程行业协会负责工商注册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下资质和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下资质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第五条 云南省水利工程行业协会建立本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并建立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管理系统,用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申请受理、公示公告、岗位登记、信息查询和证书管理等。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管理系统网址:http://www.wcb.yn.gov.cn:8112/ssd/。
第六条 持有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书”)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方可参加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利水电工程投标及施工活动。
第七条 施工企业应当统一组织申报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申请、证书延期与变更等事项,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云南省水利工程行业协会不接受个人申请。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考 核
第九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包括能力考核和知识考试。能力考核合格后,方能参加知识考试。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能力考核和知识考试均合格后,方能取得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条 能力考核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
(二)与申报企业有正式劳动关系。
(三)项目负责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申请人的学历、职称和工作经历应当分别符合下列条件:
1.法定代表人应当满足水利水电工程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要求;其他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以上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2.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以上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中专或同等学历且具有3年以上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或大专以上学历且具有2年以上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五)在申请考核之日前1年内,申请人没有在一般以上等级安全责任事故中负有责任的记录。
(六)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知识考试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二)与水利水电安全生产有关的规程规范及标准;
(三)水利水电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
(四)水利水电安全生产相关政策、规定。
第十二条 能力考核采用在线预填报信息、知识考试前现场集中审核书面材料的方式进行。
施工企业申请能力考核,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的内容对本企业申请人的安全管理能力进行初核,初核合格后,于每年4月20日前或9月20日前登录证书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相关信息,并在知识考试前的15个工作日至10个工作日之间向行业协会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个人考核申请表及考核申请汇总表(附件1、附件2);
(二)企业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及职称证书等复印件(校核原件);
(五)申请人1寸免冠清晰彩色正面照2张。
第十三条 云南省水利工程行业协会收到能力考核书面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于不属于云南省水利工程行业协会管理范围的考核申请,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二)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报企业于能力考核结果公布前予以补充。未补充或者补充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三)对于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云南省水利工程行业协会于知识考试前的10个工作日至5个工作日之间在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管理系统中公示能力考核结果,企业于知识考试前5个工作日内在证书管理系统中打印《知识考试准考证》。
第十五条 知识考试每年举办两期。第一期在每年6月的第一个星期日举行,第二期在每年10月的最后一个星期日举行。
知识考试为闭卷考试,由行业协会或其委托的机构具体组织。考试满分100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
第十六条 知识考试结束后,行业协会应在1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成绩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由行业协会在公示期满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核发考核合格证书。
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三章 证书延期与变更
第十七条 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云水安监〔2015〕41号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考核大纲(附件6)的要求,自行组织、委托或参加具有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培训、远程教育培训开展“三类人员”安全生产新上岗培训和再培训,并详细、准确做好培训记录备查。培训记录应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培训教师、培训人员名单及签到表、考核结果等内容。
第十八条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应对新上岗“三类人员”进行至少32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至少进行12学时的再培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证书有效期满前必须参加行业协会统一组织的继续教育考试。继续教育考试于每年的4月和9月举行,具体事宜由云南省水利工程行业协会于考试前1个月在协会网站发布通知。
继续教育考试以闭卷考试的形式进行。试卷满分100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
第十九条 继续教育考试结束后,行业协会应在1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后,可申请2次延期,每次延期有效期为3年。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前5个月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云南省水利工程行业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考试且成绩合格,应当提出延期申请,由所在施工企业统一向行业协会申报。
第二十一条 申请考核合格证书延期的,所在施工企业应当向行业协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二)个人在证书有效期内参加企业组织或企业委托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培训证明;
(三)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校核原件);
第二十二条 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延期,证书到期后自动失效。
(一)未按要求参加本企业组织的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组织的或委托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培训的;
(二)未参加云南省水利工程行业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
(三)通过考试但未在证书有效期满前办理延期手续的;
(四)项目负责人年满65周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满60周岁的;
(五)本人受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因所在企业名称或者个人信息改变等原因需要变更证书的,应当由所在企业向云南省水利工程行业协会提出考核合格证书变更申请,并分别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施工企业名称变更
1.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及变更申请表(附件5);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企业名称变更时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资质证书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复印件;
3.考核合格证书原件;
4.申请人1寸免冠清晰彩色正面照1张。
(二)施工企业资质变更
1.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及变更申请表(附件5);
2.施工企业资质变更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3.考核合格证书原件;
4.申请人1寸免冠清晰彩色正面照1张。
(三)个人信息变更
1.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及变更申请表(附件5);
2.变更信息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3.考核合格证书原件;
4.申请人1寸免冠清晰彩色正面照1张。
(四)个人工作单位变更
1.现聘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及变更申请表(附件5);
2.与原聘用企业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及与现聘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3.考核合格证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校核原件);
4.申请人1寸免冠清晰彩色正面照1张。
(五)考核合格证书污损换证
1.企业出具的污损补办申请函及变更申请表(附件5);
2.考核合格证书原件;
3.申请人1寸免冠清晰彩色正面照1张。
(六)考核合格证书遗失补办
1.企业出具的遗失补办申请函及变更申请表(附件5);
2.刊登有遗失作废声明的媒体材料;
3.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校核原件);
4.申请人1寸免冠清晰彩色正面照1张。
(七)考核合格证书注销
1.申请人出具经所在企业加盖公章的注销申请;
2.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校核原件);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申请考核合格证书变更的,应当在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申请办理,超过有效期证书自动失效,需重新考核取证。施工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云南省水利工程行业协会申请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再受理,且至证书有效期满时不予延期;一年内,同一本考核合格证书只能进行一次个人工作单位变更。
第二十五条 申请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及变更的,行业协会将接到申请后的1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办理与否的决定。
第四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六条 考核合格证书采用云南省水利工程行业协会规定的统一样式,加盖协会证书专用章及专用钢印。
第二十七条 考核合格证书采用统一的编号规则。
云南省水利工程行业协会颁发的考核合格证书编号规则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水安+管理类别代号+证书颁发年份+证书颁发当年5位流水次序号。
其中,管理类别代号分为A(企业主要负责人)、B(项目负责人)、C(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类。
第二十八条 经审核准予延期的,由行业协会在考核合格证书上加盖协会证书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 因信息变更和证书污损换发的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不变,证书编号不变,原证书收回。因遗失补发的考核合格证书编号更新,其他信息不变。
第三十条 施工企业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加强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教育、履职等情况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业协会应及时收回证书并重新考核: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所在企业发生1起及以上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事故或2起及以上一般安全生产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二)项目负责人所在工程项目发生过1起及以上一般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所在工程项目发生过1起及以上一般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第三十二条 伪造、仿冒考核合格证书的,行业协会将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降低企业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个人2年内不得参加水利水电安全生产资格证书考试,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工程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有关施工招标文件时,应当明确要求投标施工企业提供本企业拟担任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合格证书。中标施工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考核合格证书纳入合同履约内容。
第三十四条 云南省水利工程行业协会加强对参与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及履职情况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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